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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曾智、曾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曾智,曾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877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598号龙城国际5号楼1单元1楼。负责人章贵,系区域总监。被告:曾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曾佳,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曾智、曾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智、曾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智、曾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漆杏梅书 记 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