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曾智、曾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曾智,曾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877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598号龙城国际5号楼1单元1楼。负责人章贵,系区域总监。被告:曾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曾佳,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曾智、曾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智、曾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智、曾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漆杏梅书 记 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