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潘健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健,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广西桂平市,汉族,大专文化,桂平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受贿罪,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2月8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2月23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梁锐全,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健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健及其辩护人梁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健在桂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期间,被安排到桂平市凤凰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被告人潘健在负责协助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人民币1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潘健在负责协助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过程中,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三次在桂平市商贸城附近收受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满某送的好处费,每次人民币2万元,三次共人民币6万元。2、被告人潘健在协助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过程中,于2013年底或2014年初,在桂平市“西山御府”售楼部二楼办公室处收受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某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另查明,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案件中,掌握了被告人潘健收受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7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了被告人潘健,被告人潘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收受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某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三次收受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满某送的好处费6万元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潘健的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潘健的身份简历、任职文件、情况说明、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材料、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暂扣押款票据等书证,证人李某1、谢某、周某、李某2、满某的证言,被告人潘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后,被告人潘健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到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健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健如实交代其收受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某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其三次收受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满某送的好处费6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健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潘健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万元(其中10万元扣押于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覃江健人民陪审员 韦榕耀人民陪审员 陈锦锋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