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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正定县某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正定县某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170号原告:陈某,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某局,住所地正定县常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邵某,系该局局长。陈某与正定县某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计2196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亚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