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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丽霞、余淑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霞,余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霞,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余淑玲,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15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淑玲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淑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867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