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陶涛与陈晓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陶涛,陈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杨陶涛,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晓艳,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陶涛与被执行人陈晓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陶涛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晓艳名下有车辆;其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控,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晓艳司法拘留15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晓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