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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铁生、岳银河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铁生,岳银河,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朱铁生,男,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申请执行人:岳银河,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91号。法定代表人:黄勋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铁生、岳银河与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