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邢平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平,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邢平,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老集行政村******号,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6385-9。法定代理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邢平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邢平违约金167941.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62元。邢平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较多,属系列案件,正在统一查询其财产,统一处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