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孔仿仿与驻马店市开发区蜀中鲜火锅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仿仿,驻马店市开发区蜀中鲜火锅酒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160号原告:孔仿仿,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蜀中鲜火锅酒楼。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佳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仿仿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蜀中鲜火锅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仿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仿仿承担。审判员 杨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信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