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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留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留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贵全,李云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留玉,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全,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霞,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山,当事人亲属。上诉人陈留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贵全、李云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留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兆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罡、被上诉人陈贵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光、被上诉人李云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3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留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元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