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众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与沈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沈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355号原告:重庆众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24588。法定代表人:沈洪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原、杨雨,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斌,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众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众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众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