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朋坤与张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坤,张文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183号原告李朋坤(XX坤),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文敬,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收本院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补缴诉讼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