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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解月兰、谷朋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解月兰,谷朋朋,谷玲存,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民委员会,高占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月兰,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朋朋,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玲存,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法定代表人:赵远,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占争,男,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再审申请人解月兰、谷朋朋、谷玲存因与被申请人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良马村委会)、高占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2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解月兰、谷朋朋、谷玲存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东良马村委会违法收回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地另行发包,侵害再审申请人权益,原审裁定应予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良马村委会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期将诉争土地发包给了被申请人高占争,并与其订立承包协议,并非是在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期尚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亦无不当。综上,解月兰、谷朋朋、谷玲存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解月兰、谷朋朋、谷玲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旭东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书记员赵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