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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博易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博易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催16号申请人:佛山市博易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钟边镇南工业区(自编27号)。机构代码:440682000386213。法定代表人:邓志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博易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朱雪江审 判 员  程啸飞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