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魏星与陈步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星,陈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832号申请执行人魏星,女,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凤凰街**号*栋504,身份证号码:5113231985********。委托代理人李奔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步海,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保利上城花园*栋1019,军人证号:济联字第M-0901621号。申请执行人魏星与被执行人陈步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步海协助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保利上城花园6栋1019的房产(房产证号:60005961**)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魏星名下并配合申请人魏星办理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保利上城花园6栋1019的房产(房产证号:60005961**)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魏星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侯庆山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