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世琼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世琼,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世琼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世琼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世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世琼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2016年10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9988.01元、利息7748.37元、滞纳金9724.47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合计179385.85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9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世琼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1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