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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07号被执行人:陈建女,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1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建女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义务,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8日依法移送本院执行部门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何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真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