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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龙其义与武胜县环宇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其义,武胜县环宇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764号原告:龙其义,男,1955年3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帆,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胜县环宇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东街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068962505E。法定代表人:宋建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其义与被告武胜县环宇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其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其义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其义负担。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