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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永超与被执行人马礼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超,马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永超,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马礼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袁永超与马礼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礼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礼明向申请执行人袁永超支付欠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元、执行费489元,但被执行人马礼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礼明的银行存款109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