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永超与被执行人马礼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超,马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永超,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马礼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袁永超与马礼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礼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礼明向申请执行人袁永超支付欠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元、执行费489元,但被执行人马礼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礼明的银行存款109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