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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侯燕与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燕,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候燕,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42541。法定代表人:邓长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候燕与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两套,但查封的房产有抵押权,不便于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121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