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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璧山区都发租赁站与重庆六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都发租赁站,重庆六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梁县东城中学迁建工程建筑(教学楼)工程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686号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经营者:廖伟,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梁县东城中学迁建工程建筑(教学楼)工程项目部。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梁县东城中学迁建工程建筑(教学楼)工程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