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巩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志伟,陈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巩志伟,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陈尧生,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巩志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尧生在(2017)浙0604执233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尧生银行存款人民币71457.50元(含执行费957.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