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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爱萍、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爱萍,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淄博市计量测试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7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萍,女,汉族,1958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昌,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市计量测试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共青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先鹏,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爱萍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淄博质监局)、淄博市计量测试所(以下简称淄博计量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爱萍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证据一为王爱萍的工商银行工资卡,每月工资991元,证明王爱萍未办理退休、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是在职职工,被扣发工资长达两年多,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证据二为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告知书(淄政复[2017]40号)一份,载明淄博质监局对王爱萍的退休审批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该告知书可以证明本案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国家授权审批办理退休的行政职能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审认定淄博质监局、淄博计量所有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王爱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淄博计量所提交书面意见称,无论是在岗还是退休,都存在工资发放问题,因而不存在发现新工资卡即发现新证据之事实;××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该办法第十四条对退休的批准机关及第十六条适用范围包括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退休待遇的核定部门而非退休批准机关,我单位经研究决定不予延长王爱萍的退休年龄,在其年满55周岁时为其办理退休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驳回王爱萍的起诉,于法有据。请求依法驳回王爱萍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只有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三种人事争议可以诉至法院。本案中,淄博计量所系事业法人,王爱萍系该单位在编正式职工,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中曾被聘任至高级岗位,但关于聘用合同,淄博计量所及王爱萍在二审中均认可双方之间从未签过聘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王爱萍在本案中诉求确认两被告为其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无效、要求恢复聘用关系,均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王爱萍的起诉,并无不当。王爱萍提交的行政复议告知书说明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但不能证明其诉求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其提交的工资卡亦不能证明。综上,王爱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爱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