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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伟申请执行季尚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季尚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莲湖区东邦子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季尚进,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道办事处季家村季组**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伟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季尚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伟人民币145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执行费17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季尚进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季尚进逾期仍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季尚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季尚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季尚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李伟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5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