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西四方恒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四方恒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民催1号申请人:山西四方恒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忻顿路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15984672B。法定代表人:赵宝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蕾,山西四方恒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山西四方恒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支付人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大千支行的票面金额150,000元、票号为XXXX6703(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零捌月壹拾捌日,出票人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收款人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山西四方恒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四方恒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友才审判员 付成荣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