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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潘洪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潘洪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民初46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洪伟,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高学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被告潘洪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地讲该案移送我院管辖。故我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该案正在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阶段,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作出裁定之前,该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大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