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海市水族馆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海市水族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海市深圳路49号。法定代表人田卫民,局长。被执行人北海市水族馆,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海滨公园内。法定代表人陈璧,馆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水族馆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人社监理字[201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