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峥熠、杨会景等与唐新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峥熠,杨会景,唐新领,赵艳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70号原告:李峥熠,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5日,住禹州市,系受害人李昊之父。原告:杨会景,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0日,住禹州市,系受害人李昊之母。被告:唐新领,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日,住禹州市。被告:赵艳艳,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24日,住郏县。原告李昊诉被告唐新领、赵艳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昊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昊的近亲属原告李峥熠、杨会景于2017年7月10日参加诉讼,二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给被告赵艳艳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峥熠、杨会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计3170元,由原告李峥熠、杨会景承担。审 判 长 :高自建人民陪审员 :李东林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