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异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孝德与黄安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孝德,黄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异221号案外人:黄耀军,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吴孝德,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黄安贵,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吴孝德与黄安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耀军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黄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黄耀军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世强审判员 陈维席审判员 韩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