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7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浪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浪,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7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浪,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法定代表人罗和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舒浪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65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