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成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张成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758号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6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2830134Q。法定代表人:叶昭娣,总经理。被告:张成顺,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