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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连丽芳与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丽芳,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057号原告:连丽芳,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86号第三层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60362222L。法定代表人:邓玉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连丽芳与被告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连丽芳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丽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9781元,减半收取计4891元,由原告连丽芳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秀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