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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友林与匡宁、熊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林,匡宁,熊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297号原告:刘友林,男,1968年7月7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420124196807079111,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匡宁,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42010419700425005X,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熊丽春,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42010519650217002X,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林与被告匡宁、熊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轶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