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友林与匡宁、熊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林,匡宁,熊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297号原告:刘友林,男,1968年7月7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420124196807079111,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匡宁,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42010419700425005X,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熊丽春,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42010519650217002X,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林与被告匡宁、熊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轶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