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喜业、刘秀群等与王国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业,刘秀群,王月坤,王斌宇,王国栋,王国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民初1596号原告:王喜业,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刘秀群,女,汉族,1951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平南县,原告:王月坤,女,汉族,2010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平南县,原告:王斌宇,男,汉族,2012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平南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栋,男,汉族,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王国深,男,汉族,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王喜业、刘秀群、王月坤、王斌宇与被告王国栋、王国深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四原告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卢中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栋、王国深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84167.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0日0时左右,王艺林同王国栋、王胜、王石海、王驰一起到大新镇××路宵夜摊吃宵夜,期间,王艺林、王国栋、王胜三人共喝了两瓶七两装32度三花醇白酒,2点左右,王艺林和王国栋各自驾车回到大新镇大黎村市场的赌场。后来,赌摊上的人给钱王艺林买宵夜,王艺林就驾驶王国栋的二轮摩托车到大新镇买宵夜,回程路上,在X342县道18KM+350M处,碰到路边的香蕉树和路标,造成王艺林受伤、送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事故。王艺林所驾驶的车辆系王国深购买、王国栋管理。王国栋明知王艺林无驾驶证并醉酒的情况下,将其管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借给王艺林驾驶,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王艺林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国深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损失有医药费34112.97元,死亡赔偿金528320元,丧葬费2749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7300.66元。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即应赔偿原告284167.69元。王国栋、王国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晚,王艺林、王国栋、王胜、王石海、王驰时等人同在大新镇大黎村市场赌博,0时左右,王国栋赢钱后请五人一起到大新镇××路宵夜摊吃宵夜,期间,王艺林、王国栋、王胜三人共喝了两瓶七两装32度三花醇白酒,凌晨2时左右各人离开宵夜摊。王国栋回到大黎村市场赌场赌博,不久王艺林也出现在赌场观看赌博。后来,赌摊上的人给钱王艺林买宵夜,王艺林因自己的车打不着火,就驾驶王国栋的二轮摩托车外出买宵夜,回程路上,在X342县道18KM+350M处,碰到路边的香蕉树和路标,造成王艺林受伤、送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事故。王艺林所驾驶的车辆系王国深购买,该车辆未经注册登记;王国深与王国栋系兄弟关系;王艺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王艺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后,无当事人申请复议。另查明,四原告与王艺林户籍登记地为广西平南县××大新村××号,并居住在大新村××区的自建房内。根据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广西区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468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2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疾病证明、入院记录、死亡证明、医疗发票、大新镇大新村民委员会证明、电费查询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王国栋、王国深对王艺林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三、王艺林死亡造成的损失有多少?本院认为,一、关于王国栋、王国深对王艺林的死亡是否有过错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本案中,王国栋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明知王艺林在宵夜中有饮酒的行为,在王艺林酒后欲借车外出时没有阻止,将车辆外借,应当认定其对王艺林的死亡有过错;王国深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车辆,但其没有尽到该义务,将车辆交由王国栋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国栋、王国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王艺林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问题。王艺林明知自己喝酒且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主要责任。王国栋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明知王艺林酒后借车外出没有阻止,也应承担10%的相应责任。王国深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当在王国栋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的责任。三、关于王艺林死亡造成的损失有多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王艺林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34112.97元,该医疗费用有正式医疗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确认;2、丧葬费27492元(3904元/月×6月)3、死亡赔偿金528320元(26416元/年×20年);3、被抚养人生活费301938.5元。王艺林父母王喜业、刘秀群共生育有二子二女,王喜业于1949年10月出生,现68岁,需扶养12年,刘秀群于1951年7月出生,现66岁,需扶养14年,故王艺林每年承担的每人抚养费为4080.25元(16321元/年÷4人);王艺林于2010年9月生育女儿王月坤,现7岁,需扶养11年,又于2012年1月生育儿子王斌宇,现5岁,需扶养13年,王艺林每年承担的每人抚养费为8160.5元(16321元/年÷2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第1至11年,需抚养四人,每年需支出的抚养费为24481.5元,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故应为179531元(16321元/年×11年);第12年,需扶养3人,共16321元[(4080.25元/年×2人+8160.5元/年×1人)×1年];第13年,需扶养2人,共12240.75元[(4080.25元/年×1人+8160.5元/年×1人)×1年];第14年,需扶养1人,共4080.25元(4080.25元/年×1人×1年),故抚养费共计212173元(179531元+16321元+12240.75元+4080.25)。原告还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但因王艺林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损失的造成也应负主要过错,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述1、2、3项损失合计为802097.97元,结合本院认定的责任比例,王国栋应赔偿72188.82元给原告,王国深应赔偿8020.98元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栋赔偿72188.82元给原告王喜业、刘秀群、王月坤、王斌宇;二、被告王国深赔偿8020.98元给原告王喜业、刘秀群、王月坤、王斌宇;三、驳回原告王喜业、刘秀群、王月坤、王斌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王喜业、刘秀群、王月坤、王斌宇承担2500元,被告王国栋承担250元,被告王国深承担3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帐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开户名称:平南县人民法院。帐号:10×××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加五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560元(收款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受理费帐号:45×××9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秀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