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文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文某1,文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213号原告:张某1,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某2,男,生于1990年5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伟,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1,男,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文某2,女,生于1998年2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社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与被告文某1、被告文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放弃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新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