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余安胜(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0805091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安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381民初995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余安胜相当于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徐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