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郭永康、郭永华等与张衍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康,郭永华,郭永安,郭骏升,张衍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987号原告:郭永康(兼郭永安的监护人),女,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郭永华,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永安,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骏升,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衍浩,男,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周永发,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昂健,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康、郭永华、郭永安、郭骏升诉被告张衍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永康、郭永华、郭永安、郭骏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永康、郭永华、郭永安、郭骏升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洁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