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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术华与雷连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术华,雷连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118号原告:张术华,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雷连成,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张术华与被告雷连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主体证明情况,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