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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会彬煤炭有限公司,迟庆伟,赵月珑,迟庆振,满珍明,肖会彬,迟会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011号申请人: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兴华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肖会彬,经理。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会彬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罗屯村。法定代表人:肖会彬,经理。被申请人:迟庆伟,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东城区。被申请人:赵月珑,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东城区。被申请人:迟庆振,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满珍明,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肖会彬,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迟会泉,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会彬煤炭有限公司、迟庆伟、赵月珑、迟庆振、满珍明、肖会彬、迟会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会彬煤炭有限公司、迟庆伟、赵月珑、迟庆振、满珍明、肖会彬、迟会泉银行存款8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会彬煤炭有限公司、迟庆伟、赵月珑、迟庆振、满珍明、肖会彬、迟会泉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