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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3839鲍尤东与姚廷猛、姚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尤东,姚廷猛,姚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839号原告:鲍尤东,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姚廷猛,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姚小青,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鲍尤东与被告姚廷猛、姚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尤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廷猛、姚小青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尤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3月9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9日,被告姚廷猛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如逾期不还,则按14万元偿还,被告出具书面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姚廷猛向原告借款,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小青也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姚廷猛、姚小青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姚廷猛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鲍尤东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月息2分借款人:姚廷猛2017.3.9还款日期2017.5.1如不还翻翻壹拾肆万元(¥140000.-)承诺人:姚廷猛。”再查明,上述借款发生时被告姚廷猛、姚小青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姚廷猛向原告借款7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已过,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违约金2.1万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姚廷猛、姚小青在上述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小青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廷猛、姚小青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鲍尤东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鲍尤东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5元(简易程序),由被告姚廷猛、姚小青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