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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尹学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尹学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4357号原告:张建平,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尹学云,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张建平与被告尹学云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学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尹学云赔偿原告医疗费5099.85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8日,原告张建平在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南路公交站附���被被告尹学云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产生住院医疗费10199.71元。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被告应对其医疗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尹学云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建平与尹学云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产生的医疗费10199.71元中的50%即5099.8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建平医疗费5099.8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学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