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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421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孝骞、潘超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0日17时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豫K×××××的白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送临颍县某武术学校学生回家,沿临颍县许泌路95公里处某牌坊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二中门口西300米处,因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被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清点,该车核载9人,实载20人,超员11人,属严重超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超员11人,超员率122%,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寇某、张某的证言;豫K×××××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超员视频资料;强制措施凭证;案件来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运营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超过额定成员11人,超员率122%,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保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