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宏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宏润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6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科伦特低碳产业园C栋6层608,组织机构代码568528625。法定代表人:李黎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军,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宏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社区恒丰小区4栋创业工业园6楼601,组织机构代码68036831-8。法定代表人:王志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宏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331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2016)粤0306民初23313号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应自2015年10月开始支付被上诉人利息;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深圳宏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二审答辩意见为:一、上诉人称没有收到2014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向其发出的应付货款清单不属实。事实上,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6日再次与上诉人进行了核算,发出了对账单以及付款计划表,2014年11月30日的应付货款清单与2015年4月16日的付款计划中的应付货款数额一致,这意味着双方对拖欠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二、上诉人提出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从未收到过上诉人有关货物质量有瑕疵的证据或异议处理请求。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未付货款金额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拖欠货款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被上诉人在2014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发出应付货款清单,上诉人之后做出的付款计划表也确认其拖欠被上诉人主张期间的货款。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应从2014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从2015年10月开始计算拖欠货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主张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有权暂缓支付货款,但对货款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