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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红杏、宋继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杏,宋继孝,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898号申请人:郑红杏,女,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志,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继孝,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金川,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红杏与被告宋继孝、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红杏于2017年7月0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继孝、金川���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财产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75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红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继孝、金川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郑红杏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