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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648、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玉梅、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梅,王磊,孔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648、2649号申请人:孙玉梅,女,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薛城区。申请人:王磊,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孔庆生,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玉梅、王磊与被申请人孔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庆生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