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玉琴与李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琴,李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马国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120号原告:马玉琴,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镇,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黄智,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国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5号。负责人:郝爱国,该公司经理。原告马玉琴与被告李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马国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庭前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玉琴承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