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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汤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某某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女,1964年4月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被执行人某某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岳市劳人仲裁字[2017]50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某某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汤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12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140元、住院护理费11767元,以上共计15840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276元。以上共计160683元但被执行人某某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某某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68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