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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波与李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波,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410号原告:贾波,男,1986年5月16日生,现住左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文,男,左权县麻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敏,女,1985年6月27日生,现住左权县。原告贾波诉被告李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贾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波申请对被告李杰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波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