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见军与李耀廷、高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见军,李耀廷,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李见军,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耀廷,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丽,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耀廷、高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2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1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耀廷银行存款14450元并支付了申请人,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耀廷用其所有的树苗抵偿所欠申请人剩余借款本金78050元,申请人李见军自愿放弃所有利息,待被执行人李耀廷实际交付抵偿借款本金的树苗后,申请人李见军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耀廷所有的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措施。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申请人自愿负担,执行费李耀廷自愿负担一半655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