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秋林、程玉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林,程玉清,肖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周秋林,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程玉清,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肖春元,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周秋林申请程玉清、肖春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终142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程玉清、肖春元应支付申请人周秋林案款49669.0元,承担执行费645.0元。本院已执行0.023400元,尚有22120.02626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玉清;肖春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3执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华清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赵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