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龙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龙,张华彬,谷倍弛,谷高兆,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异字第30号异议人:田龙,男,1989年3月11日生,住曲阳县恒州镇旧南环路***号。身份证号:1306341989********。申请执行人:张华彬,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职工,住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路***号,身份证号:1306341976********。被执行人:谷倍弛,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341976********。被执行人:谷高兆,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齐村乡南雅握村,身份证号:1306341983********。被执行人:高扬,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菜市场南1巷**号,身份证号:1306021981********。在本院执行张华彬与谷倍弛、谷高兆、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田龙于2017年6月2日对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123-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解除登记在高扬名下的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田龙称,2016年我依法取得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1.1%的股权,后为经营、管理方便,经我与高扬协商并经双源供水公司同意,我与高扬达成了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由高扬以其个人名义代我持有、行使股权,登记在高扬名下的股权有1.1%属于我所有,现法院作出冻结登记在高扬名下股权的裁定,势必会侵犯我的权益,为此特提出执行异议,望依法解除。本院查明,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11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高扬持有的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的38.5%的股份。我院向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档案显示,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高扬所占出资比例为38.5%,未标明田龙享有公司股份。本院认为,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股权代持协议系公司的内部文件,其公示性弱于工商登记。因此,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高扬在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的38.5%的股权于法有据,异议人田龙请求依法解除对登记在高扬名下的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龙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庞增刚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刊